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是谁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本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分别是出票人、收款人和持票人。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的定义,指的是银行本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