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J和苏宁,哪家需要设立金控公司?

金控监管办法的******,意味着民营或互联网金控被正式肯定,虽然短期会有整顿和阵痛,长期而言,新兴的金控正规军将登上历史舞台,与老牌金控巨头同台竞技。

漫长的等待之后,央行近日公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金控监管办法的落地指日可待,这将是本轮金融强监管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

在此之前,资管新规与《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于去年4月颁布。

关于金控的概念、分类及其风险,参见央行发表的《中国金融稳定2018》,在此不做赘述。

本文主要围绕金控监管办法对国内BigTech的影响展开,并试图探究背后的监管逻辑。

新金融琅琊榜认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金控监管办法整体符合市场预期,短期内不会对蚂蚁金服、腾讯等BigTech的金融业务造成显著影响。此前,从支付、理财到信贷等业务,一系列的强监管措施纷纷落地。

更重要的是,既然监管套利时代一步去不复返,金融强监管木已成舟,那么有规则一定比没规则强,成文规则一定比不成文规则强。比起没完没了的窗口指导和现场检查,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管是一个更优的情形。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金控监管办法的******,意味着民营/互联网金控被正式肯定,虽然短期会有整顿和阵痛,长期而言,新兴的金控正规军将登上历史舞台,与老牌金控巨头同台竞技。

为什么要重视BigTech

从去年下半年起,BigTech逐渐成为了金融科技领域的高频词汇。

在国外,BigTech并非新词,可以作为人们对科技巨头的统称。近年来随着科技巨头不断涉足金融行业,BigTech演变成了一个特定名词。

在国内,BigTech第一次被公开报道,始于去年11月17日。

在2018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会上,央行国际司司长朱隽和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同时就BigTech发表主题演讲。

他们认为,BigTech提高了金融体系效率,但也带来了不公平监管和监管套利现象,由此对金融稳定提出了挑战。

今年2月14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表了题为《金融科技和金融服务市场结构:市场发展和潜在的金融稳定影响》(FinTech and market structure in financial services:Market developments and potential 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的研究报告,重点探讨了BigTech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引起广泛关注,并推动BigTech迅速成为各界讨论的焦点。

在这份报告中,BigTech特指那些直接涉足金融业务的大型科技公司。该报告的主要观点是,BigTech的诸多竞争优势决定了它们往往会带来垄断,从而影响金融稳定,对此监管部门应当给予更多关注。

新金融琅琊榜摘录了部分报告观点:

BigTech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可能比金融科技公司要大。BigTech往往拥有大规模的用户群体,并且广受认可和信任。在许多情况下,凭借数据优势,以及强大的财务状况和低成本的融资渠道,BigTech可以很快在金融服务领域实现规模化。

交叉补贴可以让BigTech以较低的利润率运营,并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因此,尽管BigTech短期内会加剧市场竞争,但在某些情况下,长期来看并不一定会让竞争更充分。一个显著的例子是中国的移动支付市场,两家公司占据了整个市场的94%。

市场参与者对技术的获取可能是不平衡的。BigTech往往同时拥有最新的技术和足够的资金去应用创新,这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竞争优势。

由于金融科技整体规模比较小,因此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通常被认为是较小的。不过,随着BigTech的深入参与,这种情况可能会迅速改变。

FSB这份报告基本体现了国际监管界对BigTech的主流看法,由此金控监管办法的诸多规定也就不难理解了。

拆解金控公司设立要求

在阐述金控监管办法将如何影响国内BigTech之前,需要弄清楚金控公司的设立要求。

根据《办法》,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且达到一定体量就应当设立金控公司;如果体量不够,以宏观审慎监管的名义,央行亦可以要求设立。

这里涉及到三个要点:

一是如何界定实质控制,

二是对金融机构的认定,

三是体量要求。

1)实质控制。《办法》指出,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按照这条规定,腾讯和蚂蚁在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的股份占比都是30%,那就不构成实质控制权了吗?

不一定。按照穿透原则,《办法》列出了五个实质控制的其他情形,概括起来就是:不管通过何种形式,只要实质具有过半表决权或者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支配权,就要被认定为实质控制。

蚂蚁对网商银行算不算实质控制?腾讯对微众银行算不算实质控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2)金融机构。《办法》列出了五大类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二)信托公司。(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以及基金销售、保险中介这类金融机构,要么属于其他,要么不在认定范畴内,解释权属于央行。

3)体量要求。从总资产规模和受托管理资产规模来做认定(满足其一即可)。

从总资产的角度,如果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含有商业银行,需要总资产不少于5000亿元;如果不含商业银行,需要总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

从受托管理的角度,不管有无实质控制商业银行,需要受托管理资产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哪怕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央行依然握有主导权——“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BigTech,要不要设金控?

对BigTech而言,如果金融业务情况符合设立金控公司的要求,要么申请金控牌照纳入监管,要么减持或者退出相关金融机构。

那么,国内的BigTech们,哪些公司符合要求呢?

这里主要探讨BATJ和苏宁。其中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于去年5月被纳入了金控模拟监管试点。

1)蚂蚁金服

蚂蚁金服在明面上实质控制了天弘基金和国泰产险,并且天弘基金受托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2万亿元。

不考虑其他情形,仅从字面要求去理解,蚂蚁金服完美契合设立金控公司的所有要求。

如果纳入不在五大类金融机构范围内的支付宝、蚂蚁小微小贷、蚂蚁商诚小贷等金融牌照,以及很可能被列入实质控制的网商银行,蚂蚁金服的金控特征更加突出。

在全球范围内,蚂蚁金服都是BigTech涉足金融的典范。

2)腾讯

在明面上,腾讯并没有实质控制五大类五大类金融机构的任何一家。

但是,腾讯实质控制了财付通、财付通小贷、腾安基金销售、微民保险代理等金融机构。与蚂蚁金服类似,不排除监管部门穿透认定微众银行属于腾讯实质控制。

基于宏观审慎原则,考虑到财付通(微信支付)的系统重要性,以及微众银行的重大影响力,腾讯很可能需要成立金控公司。

3)百度

百度和度小满都不存在实质控制五大类金融机构的情形。

虽然百度持股百信银行30%股份,但是中信银行持有70%,因此百信银行属于根正苗红的国有控股银行。

度小满实质控制第三方支付、网络小贷、基金销售、保险经纪等牌照,但其业务规模与影响力与腾讯和蚂蚁差距较大;度小满还持有哈银消费金融公司30%股份。

整体上,百度/度小满设立金控公司的可能性相对偏小,但是度小满的消费金融业务(助贷业务)会是一个触发宏观审慎条款的重要变量。

4)京东

京东和京东数科亦没有实际控制任何一家五大类金融机构。哪怕安联财险改名为京东安联,安联集团依然持股50%,并牢牢掌控着董事会。

与度小满类似,京东数科实质控制了第三方支付、网络小贷、基金销售、保险经纪等牌照,京东支付和京东白条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所以,京东/京东数科大概率不用设立金控公司,但是支付业务和白条业务同样有可能触发宏观审慎条款。

5)苏宁

与蚂蚁和腾讯类似,苏宁持有苏宁银行30%股份,并持有苏宁消费金融公司49%股份。

同时,苏宁金服持有第三方支付、网络小贷、基金销售和保险销售等牌照。

哪怕被认定为实质控制,不管苏宁银行还是苏宁消费金融,资产规模都不大;苏宁的其他金融业务,规模同样相对有限。

因此,苏宁集团入选模拟监管试点,或许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要求。

BigTech与反垄断

在监管机制上,央行依法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控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依法对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财政部负责金控公司财务制度管理。

这一体制整体类似于美国的伞形监管制度,即由美联储对金控公司进行监管,子公司则按照业务类型分别接受货币监理署、证券交易委员会、州保险厅等的功能监管。

纵观《办法》全文,其核心在于第五条所述的监管理念和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基于上述原则,《办法》从资本金来源、股权结构、并表管理、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设立金控之后,BigTech就可以更加名正言顺介入金融行业了,并有利于规范发挥协同效应。

《办法》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可以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发挥协同效应。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在开展业务协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其所控股机构应当依法以合同等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针对BigTech,央行在《办法》中留了“小心机”。

第十一条,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者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这两条放在一起,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对BigTech凭借技术优势赢者通吃的警惕,乃至将反垄断这一“大杀器”纳入了工具箱。

央行前行长周小川在今年多次公开发声,警示BigTech赢者通吃的风险。

他认为,如果用倾销和补贴的办法来抢占市场份额,先实现自己成为“赢者”,然后再把其他的竞争者打掉或兼并掉,这种做法会导致不公平竞争,有可能造成重大的市场扭曲,事后会造成损失。